[導讀]
本文專家將為您解讀一個法定繼承糾紛案件。經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王家生、馬樹翠與被告王其霞系王木慶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王其霞所賣房屋中10000元應列入遺產由五個繼承人平均分割,被告王其霞應支付原告應分份額4000元,故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本文專家將為您解讀一個法定繼承糾紛案件。經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王家生、馬樹翠與被告王其霞系王木慶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王其霞所賣房屋中10000元應列入遺產由五個繼承人平均分割,被告王其霞應支付原告應分份額4000元,故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案由】繼承糾紛
【關鍵字】
【案情簡介】
原告:王家生、馬樹翠
被告:王其霞
原告王家生、馬樹翠系夫妻關系,原告之子王木慶于2003年6月24日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被告王其霞系王木慶之妻,王木慶有兩個女兒,大女兒王倩,小女兒王亞文。
王木慶去世后,被告將位于淄川區羅村鎮下黃崖村的房屋一套(含院落)以20000元價格轉讓,并將該款自行占有。被告所賣房屋東西13米,南北 18米,其中南面算起有長13米、寬5米的地基使用權屬于兩原告所有,庭審中,兩原告放棄對該地基的使用權,同意列入遺產中共同分割。
現原告訴稱:兩原告系夫妻關系,其子王木慶去世,留下價值2萬元的房屋一套,被告私自將房屋賣掉,未將原告應分得的遺產份額分給兩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應分遺產4000元。
被告王其霞則辯稱:賣房子的錢已經都償還王木慶生前欠下的債務了。
【裁判】
經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王家生、馬樹翠與被告王其霞系王木慶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王其霞所賣房屋中10000元應列入遺產由五個繼承人平均分割,被告王其霞應支付原告應分份額4000元,故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兩原告放棄屬于其所有的長13米、寬5米的地基使用權,同意列入遺產共同分割的請求,予以支持。被告陳述所賣房款已償還王木慶生前所欠債務,但未向法庭提供證據,對此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判決被告王其霞支付原告王家生、馬樹翠應分遺產份額4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法理分析】
法定繼承的繼承順序與遺產的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本條是關于法定繼承最權威和細致的規定,按照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近親屬關系的遠近不同,將全體繼承人排列組合,分為第一、第二兩個繼承順序。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第二順序繼承人方可繼承。
本案中,配偶和父母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存在,因此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能繼承。而在同一順序之內,各繼承人繼承權平等,各繼承人同時繼承,不分先后,不存在排列前后決定繼承先后的問題;各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繼承人有約定外,應當均等。排列在前的繼承人,沒有多分遺產的權利。
這里的法律另有規定或繼承人有約定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協議分配的方法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可以不均等分配
2、照顧多分的方法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當照顧多分。
本案中,并不存在這里另有規定的情況,因此,應按照均等的模式進行劃分遺產,死者之妻將死者遺產賣掉之后,稱錢大多已償還死者生前債務,但無任何證據證明,法院不予采信是正確的。被告王其霞應支付原告應分份額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