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 起訴離婚程序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2.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3. 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4. 第二十二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5.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2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堅持不愿調解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但不應久調不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