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房屋所有權人:李延A,共有人:陸妹B,產權來源:1999年房改售房。發證時間:2000年6月十三日,房屋所有權證號:####,國有土地使用證號:######。
李延A與陸妹B系夫妻,共生育二個子女:長女李春K,長子李時K。李延A于2009年8月19日死亡,陸妹B于2005年12月31日死亡。李延A的父親李月K(1998年11月死亡),李延A的母親唐李K(健在);陸妹B的父親陸桂K(1957年死亡),陸妹B的母親湛惠K(1991年10月26日死亡)。
李延A于2009年7月20日身患重病,立下遺囑:(主要內容)1、"本人將坐落在武夷山市彭祖路71號公路分局宿舍404室房產一套,雜物間1間及所有財產(包括埋葬費、撫恤金)在本人逝世后全部由長子李時K繼承"。
注:遺囑全文打印,一式三份。訂立遺囑人李延A有簽名、捺指印,代寫人:何某簽名、見證人何某、葉某、陳某簽名。
問題:一、李延A立下的遺囑侵犯了其妻子陸妹B的財產部份,因此,該遺囑部份有效,部份無效。我處在辦理遺囑繼承時,是否可以認定該遺囑部份有效,部份無效?
二、在適用要素式公證書時,是遺囑部分適用遺囑繼承格式,法定繼承部份適用法定繼承格式?是否可以將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合并寫一份公證詞?證詞如何?
遺囑是單方面的法律行為。不需要征求繼承人的同意,而且由于遺囑繼承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行為,遺囑必須由遺囑人本人親自做出意思表示,他人不能代理。繼承是指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時遺留的財產依法轉移給他人所有的制度,巧顧遺產繼承權欄目為您介紹了遺產繼承的法律常識,與需要的朋友們共享。另外,還有遺囑繼承等相關內容的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