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我國《繼承法》未具體規定遺囑執行人的權利和義務。但從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看,遺囑執行人應具有以下權利:
遺囑執行人的權利:
①遺囑審查權。遺囑人要忠實執行遺囑,就必須首先掌握遺囑中對各項處分的真實涵義以及遺囑是否真實合法。如遺囑人是否有遺囑能力,遺囑是否出于遺囑人的真實意愿,有無涂改、變換或隱匿等情形,是否給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了必要的遺產份額以及是否處置了不屬于自己的財產等等。此外,對遺囑中所指定的繼承人、遺產的數量、遺產的所在地、繼承的份額等問題也必須予以明確。
②有限處分權。遺囑執行人有權對遺囑所涉及的全部遺產進行有效控制。如:A.遺產在其他繼承人手中時,遺囑執行人有要求轉移占有的權利,如果遺產有孽息,有權代為收取;B.被繼承人遺留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或胎兒,而被繼承人又沒有用遺囑給他們留下必要的遺產份額或者被繼承人遺有債務和欠交的稅款時,遺囑執行人有權為他們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和用遺產替被繼承人償還債務和交納稅款;C.召集主持繼承人會議,根據遺囑指定的遺產分配原則或者指定的數額分割遺產;D.將遺囑中遺贈的財產數額或特定的財物交給受遺贈人等。
③排除妨礙請求權。遺囑執行人在執行職務時,任何人(包括繼承人在內)不得妨礙和干涉。繼承人亦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的遺產,這里所謂的“繼承人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的遺產”,是指未經清算和按遺囑分割的遺產。如果繼承人擅自處分未經分割的遺產或者有妨害遺囑執行人的執行職務的行為,遺囑執行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責令妨礙其執行遺囑活動的人承擔由于其行為而給自己和遺囑繼承人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
④報酬求償權。我國《繼承法》關于遺囑執行人是否可以收取報酬,未有明確規定。梁慧星教授負責的中國民法典研究課題組起草的《中國民法典繼承編條文建議草案》第六十條規定:“遺囑可以在遺囑中對遺囑執行人指定報酬。遺囑人沒有作出上述指定的,遺囑執行人不得請求報酬。但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自愿支付報酬的除外。”此繼承編條文建議稿已經提交給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