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與王某再婚,王某再婚前有子女3人,即被告三人。李某去世前將其名下一套房屋留給侄子陳某,即原告,并寫下遺囑。原告陳某便一直居住在所繼承的房屋內。李某去世后,三被告不斷騷擾原告,讓其搬出房屋。原告不得已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定遺囑中的房產歸原告所有。本案主要的爭議在于,一份沒有寫明訂立時間的遺囑,是否有效力呢?再婚時已經成年的子女是否屬于繼承人的范圍呢?
案情分析:
本案中的遺囑是被繼承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雖然未標注時間,但是不影響其法律效力。為有效遺囑。繼承人的范圍限于再婚時,子女是否成年,如果子女已經成年,則不形成撫養關系,不在繼承范圍內。綜上所述,法院判決了遺囑中的房產歸原告所有。這里在還有一個問題,自書遺囑有效的條件是什么呢?
首先,要證明被繼承人的精神狀態正常,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次要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利益;還應為缺乏勞動能力而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不得處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這樣,就是一份有效的自書遺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