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志不清不能辨別自己行為后果的精神病患者所立遺囑無效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精神病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因此,認定一個公民是不是精神病患者,有無民事行為能力是一個嚴肅的法律問題。它不僅關系到一個公民能不能獨立行使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而且還關系到對他的合法權益的保護和對社會經濟秩序的維護。因此,凡認定一個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恢復一個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都必須經過嚴格的法定程序。我國民事訴訟法在特別程序中,對于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的審理和判決,作了明確的規定。精神病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精神病人喪失理智的不同程度,將其分為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不能進行有意識、有目的的民事活動,完全喪失了理智,無論其是否成年,均無行為能力,因而也無遺囑能力。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但是,遺囑是一種較為重大的、要式法律行為,屬于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無遺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