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遺囑的效力
依據法律規(guī)定,在我國,遺囑有五種形式,其中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每類遺囑都有不同的要求,立遺囑人可根據自身的情況確定所立遺囑的形式,只要求所立遺囑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要求,都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在現實生活中,有的遺囑人在生前就其遺產處理立下了多份遺囑,且相互間的內容相抵觸,在其死后,繼承人應按哪份遺囑去處分遺產會成為各繼承人爭議的焦點,若無法確定各份遺囑的效力,則遺產將無法得到處理。那么到底如何確定各份遺囑的法律效力呢?
首先,需對每份遺囑單個進行審查,看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是否有效
案例:
陳志平自幼雙腿殘疾,靠補為生。多年來一直未婚,與其兄陳志來夫婦毗鄰而居。1982年,陳志平收養(yǎng)一年僅7歲的流浪兒劉義,劉義于1998年與本廠女工李梅結婚。1999年,陳志平突發(fā)腦血栓,在送至醫(yī)院的途中,陳志平當著三位急救醫(yī)務人員、劉義的面,明確表示他的全部遺產由其兄陳志來繼承三分一,由其養(yǎng)子劉義繼承三分二。后經醫(yī)務人員的搶救,雖保住了生命,但終因病情嚴重,最終造成了半身癱瘓,自從癱瘓后,劉義夫妻對陳志平經常不聞不問,一直由陳志來夫婦照顧陳志平的生活。陳志平為表示對其兄夫婦的感激之情,2001年立下自書遺囑一份,遺囑中寫到其去世后,將屬其名下的全部財產全部出其兄陳志來夫婦繼承。陳志平在遺囑上簽名并蓋章,但未注明年、月、日。2004年9月,陳志平因病醫(yī)治無效死亡,在處理陳志平的遺產時,陳志來夫婦與劉義發(fā)生了分歧,陳志來夫婦訴到法院要求按陳志平于2001年所立的自書遺囑繼承陳志平的全部遺產,但最終法院認定,陳志平所立的口頭遺囑、自書遺囑均無效,故認定本案按法定繼承來處理,陳志平的遺產由其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劉義繼承。但考慮到陳志來在陳志平生前盡了較多的扶養(yǎng)義務,應適當分給其一定數額的財產。
本案中陳志平先后所立的兩份遺囑分別是口頭遺囑、自書遺囑,該兩份遺囑為什么都被法院判定無效,是因為這兩遺囑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要求。我國法律規(guī)定,口頭遺囑,只有在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而本案中,陳志平在生命危急之時立下口頭遺囑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但陳志平在生命脫離危險后,未用書面或錄音形式就口頭遺囑所立內容重新立遺囑,所以該口頭遺囑無效。而自書遺囑,法律規(guī)定必由遺囑人親自書寫、簽名,同時必須注明年、月、日,這兩者缺一不可,否則遺囑無效。本案中陳志平立的自書遺囑雖然是被繼承人親筆書寫,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實質要件是完備的,但未注明立遺囑的時間,以致該遺囑的形式要件存在欠缺,根據法律規(guī)定,該自書遺囑無效。
再者,對比多份有效的遺囑,依據法律規(guī)定確定最終如何分割遺產。
案例:
劉天順老伴去世早,膝下有一兒劉二、一女劉蘭,兩兒女經常照顧劉天順的生活。劉天順于1998年立下親筆遺囑,將自己的全部財產在死后由兒子與女兒平分。2001年,劉天順患癌癥后,劉二便很少不照顧劉天順,倒是劉蘭一直關心他的生活,為他洗衣做飯。劉天順覺得劉蘭為他付出那么多,應多分些財產。于是親自到公證機關立下公證遺囑,明確表示除家中的電視機在其死后歸劉二所有外,其他財產均由劉蘭繼承。劉二得知后,從此再不登門,見到劉天順也不理睬,見到劉蘭更是怒目而視。2005年6月病危住院,劉二也未曾探望過,彌留之際,劉天順當著醫(yī)生護士的面,表示他的全部遺產均由劉蘭所有。劉天順過逝后,劉二因遺產繼承與劉蘭發(fā)生沖突,訴至法院要求分割劉天順的遺產。最后法院判決除電視機由劉二繼承外,其余的遺產都由劉蘭繼承。
本案例中的三個遺囑都是在形式上及內容上有效的遺囑。根據《繼承法》的規(guī)定,被繼承人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但同時又規(guī)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變更、撤銷公證遺囑。也就是說,應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遺囑為準。本案中,被繼承人劉天順所立的三份遺囑中應以公證遺囑為準,而不是以最后的口頭遺囑為準,因為公證遺囑經公證機關公證,其證明力、真實性最強。因此劉蘭并不能主張執(zhí)行最后一個遺囑。但若本案中沒有公證遺囑,則將以最后所立的口頭遺囑為準。
所以有多份有效遺囑存在的情況下,若有公證遺囑,則以公證遺囑為準,公證遺囑的效力高于其它四種形式的遺囑;但若有多份公證遺囑存在時,則以最后一份公證遺囑為準;若無公證遺囑,則以最后所立的一份遺囑為準確,也就是說自書、代書、錄音、口頭四種遺囑的效力等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