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江,男,39歲,河南省某縣某貿易公司經理。周海,男,37歲,河南省某縣某村小中教師。周某系河南省某村農民,家有房產在間,老伴早亡。他們生有二子周江和周海。1976年和1978年周江、周海相繼結婚。周江無工作,在家務農,財貿固定收入,而周海在村小學任教,經濟較其兄要好,并收入穩定。1980年,周某考慮到這一情況下,立下遺囑,“我死后,房產歸周江繼承。”并到公證處辦理了公證,此后,周江進城開辦了貿易公司,生意越做越紅火,收入頗豐,相比之下,仍當小學教師的周海顯得寒酸多了。根據變化了的這一情況,1990年,周某又寫下遺囑,“我死后,房產歸周海繼承。”寫后將遺囑交給了周海。1992年,周某去世,周煤、周海因房產繼承發生了爭執,二人各持一份遺囑,周江說,我這份遺囑是公正遺囑,應當有效;周海說,我這份遺囑是最后遺囑,應當有效。各有各的理,爭執不下。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新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錄音、口頭遺囑,不能撤銷、變更公正遺囑。”本案中周某有權變更自己的遺囑為準。但是,周某1980年所立的遺囑辦理了公證,而1990年立遺囑時未辦公正,所以后一份遺囑不能變更前一份公證遺囑。本案應以公證遺囑為準,房主歸周江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