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具有法律效力的條件是什么
一個遺囑要產生法律效力必須同時滿足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要求。根據繼承法規定,遺囑繼承應具備以下四個條件:一是遺囑人必須要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我國法律規定,公民年滿18周歲,精神正常,為完全行為能力的人,這樣的人才具有訂立遺囑的能力。二是遺囑的內容必須反映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如果是被迫和受欺騙而訂立的違反遺囑人內心真實意思的遺囑,則是無效的。三是遺囑的內容必須符合我國法律和政策的規定。例如,遺囑人在所訂立的遺囑中,不能把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某些不能繼承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共有人應得的財產等不屬于自己所有的財產作為自己的財產指定他人繼承;遺囑應當給胎兒留下必要的繼承份額;不能取消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如果遺囑的內容違反了上述規定,則違反的部分無效。四是遺囑必須具有法定形式。繼承法第17條規定的遺囑形式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危急情況下的口頭遺囑共五種,其中后三種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