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繼承法中承認可附義務。公民立遺囑時,除處分自己的財產外,往往還要托付其他后事, 這就發生了遺囑中的義務,對于遺囑人的這種終意表示,應予尊重并予執行。《繼承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遺囑繼承或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有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 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和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履行遺囑中合法的義務,卻接受了遺產,經利害關系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并不影響該繼承人依照法定繼承取得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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