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建某訴稱:2011年父親張某立遺囑將位于懷遠縣城關鎮某套房屋及附屬院落給原告,2012年9月,被告張慶某夫婦置原告的合法財產權于不顧,強行將房屋拆除,損害了原告的合法財產權。對此,被告張慶某、潘培某辯稱:訴爭房產屬于兩被告所建,不屬于遺產,且遺囑本身無效,不能作為主張遺產的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請。
法院經審理查明:張建某與張慶某系兄弟關系。2008年11月30日,兩人母親潘復某去世,父親張某自書遺囑將老宅基地0.36畝及房屋歸張建某繼承,該遺囑沒有注明時間,也未能對潘復某去世后的遺產份額進行分割。2011年12月26日,張某去世,原告在要求按遺囑繼承遺產時與被告發生糾紛。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原被告父親張某的遺囑沒有注明時間,該遺囑不符合自書遺囑的法定要件,應為無效遺囑,且張某遺囑中對潘復某去世后的遺產份額擅自處分,無權處置的遺囑部分應屬無效。綜上,法院依法作出判決:駁回原告張建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