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訂立系兼具人身、財產屬性的重大民事行為,其行為具有較一般民事行為更為嚴格的法定性、儀式性,因此,對于欠缺法定形式的遺囑,不能以適用于一般民事行為的意思解釋規則進行修正。
現實中,請他人代寫遺囑很常見,然而在具體審判中,代寫遺囑最容易受到質疑。據了解,代書遺囑形式上需要立遺囑人、代書人及見證人共同簽字,進入訴訟后對方當事人還經常會對代書人、見證人是否有利害關系提出異議。特別提醒的是,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對于自書遺囑,一定要親筆書寫全文。簽名,注明年、月、日。有的老人雖然立了自書遺囑,但僅立了一份,隨后再復印幾份簽上自己的名字,這很容易留下隱患。一般情況下,遺囑應為原件,只有復印件,而沒有原件的,一般很難得到法院的認可。因此,自書遺囑想同時留給幾位子女的,一定要同時多謄寫幾份,保持字跡清楚,注意不要涂改。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立遺囑對見證人的要求也很嚴格。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及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都不能作為見證人。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如想撤銷、變更前一份公證遺囑,還需要重新再作一份公證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