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不能辦繼承公證
近日,包頭市的白先生拿著他父親自書的遺囑來到包頭市昆區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公證手續。白先生說,他母親于2000年去世,他的父親當時為后事考慮而以遺囑的形式將名下的兩套房產分別留給兩個兒子,為慎重起見,他還請了兩位沒有利害關系的朋友做見證人,自書并簽署遺囑。現在他的父親也去世了,白先生便拿著自書遺囑來辦理公證手續。
自書遺囑到底可不可以辦理繼承公證?包頭市昆區公證處的工作人員答復如下:公證處不能以遺囑為依據出具公證書。因為根據我國《婚姻法》和《繼承法》的規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一般為夫妻共同財產,其父的兩套房產均是他和老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屬于他們的共同財產,他和老伴各擁有該房產一半份額,在其母也沒有留下遺囑的情況下,應該由其父、其母的父母、子女共同繼承,此時,這兩套房產已經是多人共有,而不是其母過世后當然由其父一人擁有,所以他的父親也就沒有權力將他人所有的房產進行處分。
對這種情況,公證人員建議:當白先生的母親過世后,他的父親和女們就應到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公證,子女放棄繼承,白先生的父親繼承老伴的份額,這樣房產就全部歸其父所有,然后他就可以以遺囑的形式進行房產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