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離婚登記當事人雙方應持:本人的戶口簿(95新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應在有效期內)、結婚證、離婚協(xié)議書(A4紙打印一式3份)、雙方各2張2 寸近期半身免冠證件照片(同一底板)、《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
離婚辦理協(xié)議時,雙方當事人需提供以下文件:
一、本人戶口本、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xié)議書》;
四、個人近期免冠照片兩張。
外籍人士、港澳臺胞在我國離婚辦理協(xié)議則需提供以下文件: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的有效身份證件,港澳臺胞還需提供來往內地通行證或回鄉(xiāng)證等有效旅行證件。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共同簽署的《離婚協(xié)議書》;
四、個人近期免冠照片兩張。
2003年10月1日起,《婚姻登記條例》不再要求當事人提供單位或居委會的介紹信,保護當事人的隱私,簡化了協(xié)議離婚程序,也提高了離婚效率。但同時也有一些狀況,導致不能在民政局協(xié)議離婚,必須訴至法院:
一、雙方就是否離婚、財產(chǎn)分割、子女撫養(yǎng)、債權債務等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而一方堅持離婚的;
二、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是限制民事行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未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的;
四、雙方或一方無法回戶口所在地親自辦理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離婚辦理則必須選擇訴訟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