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程序:初審 → 受理 → 審查 → 登記(發證) 2. 條件: ⑴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⑵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⑶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⑷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商一致的意見; ⑸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老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⑹當事人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⑺當事人持有身份證、戶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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