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訟離婚,對方不來開庭怎么辦?
很過當事人在訴前與對方談及離婚時,對方態度惡劣,甚至揚言,你起訴了我也不接傳票,我也不到庭,就是讓你離不成!
關于這點當事人大可不必擔心。如果當事人一方接到了法院傳票,基本上都會到庭的,不然法院可能會缺席判決,可能會作出對拒不到庭一方不利的判決。為了使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失,當事人自然不會缺席自找麻煩的。
二、一方下落不明怎么離婚?
一般來說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必須到庭,但是如果被告下落不明的,法院還是會以缺席審判的方式判決離婚與否的。
三種下落不明的情形下,應當如何解除婚姻關系
1、一方下落不明未滿二年,或故意不出庭的,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即民訴意見第151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采用公告送達的,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2、一方下落不明已滿二年的情形,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20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并在申請書中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的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或駁回申請的判決。在婚姻問題上,被宣告失蹤人與其配偶并不因失蹤宣告而終止婚姻關系,不論是否撤銷失蹤宣告,他們的婚姻關系仍然存在,雙方均不得再婚,否則構成重婚;如果宣告失蹤后又被宣告死亡的,則婚姻關系于宣告死亡之日起終止。按照法律規定,失蹤人的配偶,如果要解除與失蹤人的婚姻關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應當判決準予離婚。
3、一方下落不明滿四年的,可以直接去法院提起宣告死亡的訴訟,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后,婚姻關系也在宣告之日起解除,申請人可持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前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再次結婚手續。并且可以合法地繼承被宣告人的遺產,當然如果日后發現原配偶沒有死亡的,遺產要返還。
三、一方下落不明,訴訟離婚怎么確定管轄權?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一方提起離婚,只要被告下落不明,就可在原告所在地提起離婚之訴。但對于“被告下落不明”的界定,法律既未規定相應的適用條件,也未規定確認“下落不明”的部門,在具體案件的處理中,所采取的證明方式多種多樣,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一方親戚或雙方親戚,包括父母所出具的書面證明材料;原、被告所居住的村委會或居委會所出具的證明;地方派出所出具的證明;被告單位出具的證明。對于這些證明的采納,筆者認為不能一概而論。親戚及父母的證明因個人情感因素較多,容易存有私心,不宜采納;單位出具的證明,因單位與被告是工作關系,無法得知工作時間之外被告的去向,且被告可以選擇單位工作,對其證明也不宜采納;對派出所和村(居)委會的證明,因基層組織與被告的居住、生活最為緊密,有能力獲知被告的去向,且無個人情感因素,對其證明的效力,可以相信。因此,在立案審查階段,原告在所在地法院起訴離婚時,建議必須要提供派出所或村(居)委會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材料才能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