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離婚可以協議離婚,協議不成的話,只能訴訟離婚,一方可以感情不和,起訴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請求解除婚姻關系。按照法律規定,如有證據證明夫妻感情實質破裂,比如連續分居兩年、重婚、家暴或則一方有嚴重生理缺陷不能進行性生活等,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法院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如果沒有法定情形,法院原則上第一次不會判決離婚,需要等判決生效后半年再次起訴,如果堅決要求離婚,那么法院就會判決離婚了。
第二,建議向律師尋求一個較為詳盡的咨詢,這些咨詢包括雙方婚姻狀況、財產情況、債務情況,律師的咨詢會根據你的案情和婚姻糾紛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并給予一個總括性的指導意見,便于后期操作。
第三,如果同時起訴要求財產分割的,要保存好有效的證件、財產憑證等。包括:結婚證、購房協議或房產證、車輛買賣合同、發票、存折存單、借條、股票帳戶、貴重財產發票。即使拿不到原件,也應當保存復印件留做底案,帳戶號均要詳細作記錄。
第四,小孩撫養權。如果有孩子,兩周歲以內,原則上判決給女方扶養,兩周歲以上,根據對孩子成長最有利原則判給一方扶養,一方負責支付一定的撫養費。雙方可以協商解決,確定撫養權和撫養費,以及探視事宜。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撫養費的具體數額,可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依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按月支付,當然,有條件的話,也可主張一次性支付。
第五,離婚賠償。因一方的法定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賠償請求權,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第三,實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