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我的朋友沈某一直懷疑他的另一半朱某在外與他人同居,后獲知,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婚姻破裂的,無錯方有要求對方賠償損失的權利,于是就一直在尋找這方面的證據。2月14日,沈某獲知朱某在某一男子家中,便攜帶了照相機來到該男子家中,拍下了朱某在該男子家中有關照片。次日,沈某便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并要求朱某賠償其精神損失1萬元,請問,沈某的要求可以得到保護嗎?
律師解答: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一方在法定情形下導致離婚的,無過錯享有要求賠償其損失的權利。但該項權利必須建立在事實基礎上,沈某雖拍到了朱某在一男子家中的照片,但沒有其他證據佐證其與該男子同居的事實,單憑所拍照片難以認定符合法定情形,所以沈某應承擔舉證不力導致訴訟請求無法被法院支持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