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當事人不能或者不愿采用登記離婚的,都可以適用訴訟離婚。
(一)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
1.調解無效。此為程序性條件。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首先應該予以調解。調解是必經程序。
2.感情確已破裂。此為實質性條件,是判決離婚的唯一法定理由。《婚姻法》規定了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具體標準。《婚姻法》第32條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32條第4款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二)訴訟離婚的兩項限制
1.對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限制。《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2.對男方要求離婚的限制。《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人民法院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