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離家出走,音訊全無,幾年后另一方找到伴侶想要結婚該怎么辦?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結婚的,是重婚。有重婚情形的,不僅婚姻無效,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首先應該辦妥離婚手續。以下為您詳細介紹一方下落不明時另一方如何離婚的相關知識。
針對“一方離家出走多年”這種情況,處理時,一是必須先要解除已有的婚姻關系;二是解除婚姻關系的方法有兩種,既可以申請宣告失蹤,又可以以分居滿兩年為由直接起訴離婚。
一、如何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
我國《民法通則》第20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這樣,就可以為處理被宣告人的財產以及與之相關的人身關系提供法律依據。
宣告失蹤最主要的一個條件就是被宣告失蹤的人須下落不明滿兩年。下落不明意味著公民離開居住地,沒有任何音訊。如果只是離開了本地,但是有人還知道他(她)的下落,是不能隨意宣告失蹤的。兩年時間的起算由公民音訊全無的第二天開始。
法律規定只有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才可以申請,包括: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張先生作為丈夫,是可以申請宣告他的妻子失蹤的。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2條第4款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據此規定,張先生應當先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妻子為失蹤人,然后再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這時,法院一般情況下,會依法判決離婚的。
二、可以以分居滿兩年為由直接提起離婚訴訟
如果夫妻一方離家出走滿兩年,另一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訴訟離婚。在法院發出公告之后,即使另一方不出現在法庭,法院也可以根據夫妻雙方分居滿兩年的事實,依照法定程序缺席判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