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丈夫因妻子連生三個女兒,未能生下兒子,覺得沒面子,起訴要求離婚。近日,法院審結了這起離婚糾紛案件,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田某(男)要求與被告劉某(女)離婚的訴訟請求。詳細內容請看滬律網小編為您介紹:
事件回顧:
田某與劉某經人介紹相識后于2007年5月10日登記結婚,婚后初期二人感情甜蜜,小日子過得有滋有味。隨著大女兒和二女兒的相繼出生,田某變得郁郁寡言。按說這個小家庭本應充滿歡樂,誰知田某受“不孝有三,無后為大”傳統觀念的影響太深,因為結婚幾年來妻子未生育兒子,田某總感覺在鄰里鄉親面前抬不起頭。2013年5月10日,田某與劉某的三女兒出生后,田某與劉某雙方的矛盾越來越多,二人常因家庭瑣事生氣、吵架。在雙方矛盾越來越深之后,田某最終起訴要求與妻子離婚。
劉某辯稱,其與丈夫田某的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丈夫田某不顧他們雙方多年的夫妻感情起訴要求離婚無法律依據,且三個女兒年齡尚小,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劉某不同意離婚。
法院審理后認為,離婚應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條件。本案原、被告自愿登記結婚,婚后感情一般,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但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與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與原告離婚,故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理由不足,不予支持,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法律知識拓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
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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