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起訴離婚案件中,由于人口流動等因素難以聯系到被告人,只能采取公告送達方式。近日,壽縣法院審理了一起被告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件,在事實與證據的背后支持了原告的訴請。
原告吳某訴稱:本人與孫某于2011年10月10日補辦結婚登記。二人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間,由于性格不合,常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吵,感情一直不好,故本人曾于2012年7月向壽縣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因未提供足以證明其與孫某夫妻感情破裂的相關證據,被判決不準離婚。現本人認為雙方仍未和好,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故再次起訴來院,要求與孫某離婚。
法院認為:本案中,吳某與孫某因性格不合經常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吵,對產生的矛盾不能做到互相溝通、理解,致夫妻感情日益疏遠、淡薄,為此吳某分別于 2012年7月和2013年7月兩次向壽縣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現孫某外出,下落不明,二人目前已處于分居生活狀態,應視為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吳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準予原告吳某與被告孫某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