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想結婚但未到法定結婚年齡,便用哥哥的身份證辦理了結婚證。弟媳和弟弟不愿在一起過了要離婚,該告誰?近日,銀川市西夏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弟媳訴丈夫哥哥的離奇離婚案件,法院最終駁回了弟媳的起訴,建議弟媳去申請婚姻登記機關依法撤銷婚姻登記,或通過行政訴訟申請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民政機關的婚姻登記行為。
2010年,李二與陳某經人介紹認識并確立戀愛關系后,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因李二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就用其哥哥李大的身份證去登記結婚,婚姻登記機關也沒有能識別誰是真正的結婚人,便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并為兩人頒發了結婚證。婚后4年,雙方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原告陳某就告到西夏區法院,要求與丈夫的哥哥李大離婚。
西夏區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查明,結婚證書上粘貼的照片是陳某與李二的合照,結婚證登記的信息卻是陳某與李大的信息,即結婚證書粘貼照片與婚姻登記信息不是同一人,陳某實際與李二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與被告李大從未共同生活過。法院認為原告陳某起訴被告李大要求解除婚姻關系并處理子女撫養以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沒有事實依據,且原告陳某與被告李大的婚姻關系不屬于民事訴訟調整范圍,即裁定駁回原告陳某的起訴,并告知陳某,其與李大的關系可申請婚姻登記機關依法撤銷婚姻登記,或通過行政訴訟申請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民政機關的婚姻登記行為,而陳某與李二的關系應向人民法院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起訴同居析產及子女撫養。
法官表示,李二用其哥哥李大的身份證與陳某登記結婚并領取結婚證,實際登記結婚的是李大與陳某,李二與陳某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婚姻關系,兩人屬同居關系。相反,李大與陳某,存在法律上的婚姻關系。但因李大并未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違反了婚姻自愿原則,若要解除此婚姻關系,只能申請婚姻登記機關依法撤銷婚姻登記或通過行政訴訟申請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民政機關的婚姻登記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