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發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要約人不再受原要約的拘束:
a.要約的撤回。
b.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受要約人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明確通知要約人不接受該要約。
c.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d.要約中規定有承諾期限的,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對口頭要約,在極短的時間內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則表明要約的失效。
e.要約的撤銷。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a.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b.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