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與丈夫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簽訂了一份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約定:如果離婚,房子歸妻子,孩子由妻子撫養,男方不承擔撫養費。現在,妻子與丈夫之間的感情出現不和。如果妻子向法院起訴離婚,可否以該協議的約定作為離婚的依據?
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解除婚姻關系的方式有兩種,即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的方式,要求男女雙方達成離婚的協議并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才能發生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后果。婚內離婚協議以解除婚姻關系為基礎目的,其他涉及人身關系、財產關系等的內容具有附隨性。在婚姻關系δ解除的情況下,附隨內容不產生效力。
夫妻雙方在婚內達成離婚協議,也即表明夫妻雙方選擇通過到婚姻登記機關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離婚登記也即成為離婚協議的生效要件。當一方選擇訴訟方式離婚時,夫妻雙方原離婚協議因不具備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如果進入訴訟程序,該協議不能作為法院裁判的直接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