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韓某和付某2002年12月經人介紹認識,定婚時女方付某提出,為確保雙方關系的穩定,要男方韓某付1萬元定金。如以后韓某反悔,無權要求付某返還該一萬元定金;若付某反悔應雙倍返還韓某給付的定金。快滿三十歲的韓某為成就婚姻,只好同意付某的要求,雙方還簽訂了協議,后韓某四處向親朋好友借夠1萬元給了付某。2003年10月,韓某與付某在民政部門登記結婚。
然而,婚后不到兩個月雙方即發生爭執,在不到一年的婚姻生活中,韓某、付某因感情不和就一直分居生活。后韓某訴至法院與付某離婚,并要求付某返還定婚時付的定金1萬元。付某同意離婚,但稱韓某Υ約,無權要求返還1萬元定金。
審理:
經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故在依法判決原告韓某與被告付某離婚的同時,認定原、被告定婚時所達成的定金協議Υ背婚姻自由原則,屬無效協議,被告付某為此所收取的1萬元定金,應全額返還原告韓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