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一規定將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我國離婚制度中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是人民法院處理離婚糾紛,決定是否準予離婚的基本原則。
但如何判斷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離婚呢?通常以下列情形為判決離婚的標準:
1、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
(三) 有賭搏、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附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所列情形
3、一方被宣告失蹤的,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