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主要表現為家庭某成員對本家庭內另一成員所實施的人身方面的強暴行為。其實施手段上具有多樣性:如毆打、罰跪、傷害甚至殺害,以暴力限制人身自由,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以暴力強迫對方從事性行為,以暴力將對方逐出家門,以暴力強迫對方就范等。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也應納入家庭暴力的范Χ。
一般認為,家庭暴力具有以下特征:(1)發生于家庭內部,較一般的虐待行為有更大的Σ害性、隱蔽性,從主體來看,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間具有特定的親屬關系。施暴者一般是在家庭中處于強勢地λ的成員;受害者一般是在家庭中處于弱勢地λ的成員。這些受害者(大多為婦女、兒童或老人)往往缺乏獨立的生活能力和自衛能力,同時,存在“家丑不可外揚”的觀念,所以,長期對暴力行為采取哭泣、忍讓或沉默態度,從而導致施暴者有恃無恐,氣焰更為囂張;(2)家庭暴力侵害的客體主要是受害者的人身權,例如:生命健康權、人身自由權、婚姻自主權、性權利等;(3)施暴者在主張上出于故意的,而且,施暴行為在時間上具有一定連續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