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丈夫軍結婚5年。這一年來,軍經常以種種理由不回家,我們為此發生爭吵。我感到夫妻感情惡化,便提出離婚,軍表示同意。離婚后不久,我發現軍還û和我離婚前,已經在外面包養二奶。我準備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他承擔婚姻的損害賠償責任。請問我的請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嗎?
律師答復:
《婚姻法》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屬于婚姻中的過錯方。離婚時,無過錯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法院應當受理。但是,如果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這項請求,或者當事人是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才提出,那ô法院便不予支持。
從你的情況看,你前夫軍在婚姻期間“包二奶”,屬于法律所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婚姻中的過錯方。但是在協議離婚時,由于你對此毫不知情,并û有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如果你事先得知這一事實,也許對于協議離婚的態度和條件會很不一樣。所以,即使是你先提出離婚,也不能認為你主動放棄了損害賠償的請求。
另外,根據法律規定,只要夫妻一方屬于《婚姻法》規定的過錯方,那ô無過錯方就有權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無論是離婚時還是離婚后。對于雙方協議離婚的,無過錯方也可以基于《婚姻法》的有關規定主張損害賠償。但是要注意,如果是在離婚后提出,必須在辦理離婚手續一年內。根據你的情況,你在離婚后不久發現軍包“二奶”,時間還不到一年。如果你掌握了有力的證據,這時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