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妻子由于婚前了解不多,婚后又û有建立起感情,經過半年思考,我決定到法院起訴離婚,但苦于結婚證丟失了,法院不受理。請問:我該怎ô辦呢?
律師解答:2004年3月29日,民政部頒布的《關于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規定:“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一本結婚證丟失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另一本結婚證辦理離婚登記;當事人兩本結婚證都丟失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結婚登記檔案或當事人提供的結婚登記記¼證明等辦理離婚登記。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提供的結婚證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與身份證、戶口簿不一致的,當事人應書面說明不一致的原因。
”
由于你不屬于離婚登記,因此,不適用上述規定。你可以申請補發結婚證。2003年7月30日,國務院通過的《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意見》第六條還有更具體的規定,即:“申請補領結婚證、離婚證的當事人出具的身份證、戶口簿上的姓名、年齡、身份證號與原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不一致的,當事人應書面說明不一致的原因,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當事人出具的身份證件補發結婚證、離婚證。”你屬于訴訟離婚,可按照此規定解決結婚證丟失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