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判決是否離婚,通常會從家庭穩(wěn)定、社會和諧等原則考慮,所以對于第一次起訴離婚的案件,會比較謹慎。我國現(xiàn)行婚姻法明確規(guī)定,只有符合婚姻法所規(guī)定的“夫妻感情確已經(jīng)破裂”之情形,法院才會判決離婚。具體來說是以下情形:
1)配偶一方存在重婚或者與其他異性同居情形;
2)一方存在長期家庭暴力情形;
3)有遺棄和虐待家庭成員的情形;
4)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情形;
5)其他情形。
由此可見,如果只是夫妻之間經(jīng)常吵架拌嘴,或是彼此之間不能相互理解,性格、生活習慣、文化層次差異太大,或者婆媳關(guān)系不合,象這樣的情形起訴到法院,法院一般都不會輕易判決離婚。
另外,對于婚姻案件的審理,也需要一定的時間。通常一審期限按照簡易程序需要三個月,按普通程序算期限是六個月,二審期限是三個月,合起來一個離婚案件從頭到β少則3個月,多則9個月。假如在第一次提出離婚判決不準離婚的情況下,那ô第二次提起訴訟,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要在六個月之后才可以提起第二次訴訟。按照這個期限計算,如果起訴兩次才達到最終離婚目的,從時間上計算,差不多一共要一年半到兩年左右。這還不包括涉外婚姻以及另一方存心拖延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