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約定不付撫養費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0條規定,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父親與母親在離婚協議中關于“原告撫養權及撫養費”的約定于法有據,該約定合法有效。但實踐中由于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經濟條件發生了變化,撫養能力已不能保障子女所需,影響到子女今后的健康成長。此種情形下,子女可依法要求另一方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支付一定的撫養費。
此外,我國《婚姻法》第37條也明確規定,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此條中的“必要時”應理解為在下列情形下,子女可以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對拒不履行或妨礙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離婚孩子的撫養費的計算
根據最高院1993年11月03日出臺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離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據收入狀況分為: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
這里的“月總收入”指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獎金等。可申請法院調查令來調查。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如子女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殘疾的,可適當增加或降低上述比例。
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最后,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孩子已滿十八周歲,還能向父母索要撫養費嗎?
父母撫養孩子的義務截止到孩子十八周歲。一般情況下,超出十八周歲,父母沒有法定撫養義務。包括孩子上大學期間的撫養費,父母已無法定支付的義務。
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明確指出,孩子超過十八歲,尚須父母履行撫養費義務的情況,是指:
(1)孩子尚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
(2)孩子非因主觀原因無法維持正常生活。
父母在離婚的時候是可以在離婚協議里面約定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可以不用支付撫養費,這是法律允許的,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如果日后撫養子女一方經濟情況發生改變的話,則還是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子女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