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2008年3月,韓某與夏某登記結婚,2009年5月生育一男孩夏某某。2013年7月,韓某訴至法院,要求與夏某離婚。后雙方經調解離婚,調解書確定4歲的夏某某隨母親韓某一起生活,夏某每月負擔撫育費500元。2013年12月,韓某與段某結婚后將夏某某的名字改為段某某。夏某得知后,拒絕再支付撫養費。韓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律師說法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子女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給付子女撫養費是其法定義務,不得因子女變更姓名而拒付子女撫養費。撫養費的給付與子女姓名的確定或變更是兩個不同的法律問題,前者為父母的法定義務,后者是父母親權的內容,子女姓名的確定或變更并非撫養費給付的前提條件。因此,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不得因子女變更姓名而拒付子女撫育費。
未成年子女的姓名系由父母雙方共同協商確定的,父母離婚后,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未經對方同意而擅自把子女姓氏改換隨己的姓氏或隨繼父(母)的姓氏,構成侵害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父母權利的行為,被侵害一方可向法院起訴要求恢復子女原姓氏。
本案中,夏某某的姓名變更為段某某,段某某仍是夏某的兒子,雙方的父子關系不因父母婚姻關系的終結而終結。故無論姓氏是否變更,夏某均負有撫養兒子并支付撫養費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