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梅與李明(均為化名)于1994年認識,次年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后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李明于2014年先后兩次向法院起訴離婚,由于第一次李明撤訴,第二次法院判決不準離婚,2015年底,李明再次向武江法院提起離婚。期間,武江法院經審理查明:王梅與李明的兩個婚生孩子均為在校學生并在學校寄宿,周末隨王梅一起生活。2015年底,兩個小孩曾以其母親收入不足維持其正常的學習生活所需為由訴至法院要求父親支付撫養費,經法院調解李明每月支付兩個小孩的撫養費共1000元至其成年或獨立生活時止。現王梅主張兩個小孩由其撫養,但要求李明每月支付兩小孩的撫養費增至1500元,并提供了兩小孩出具的如果父母離婚,其自愿跟隨母親生活的書面意見。李明表示尊重小孩的意見,但堅持按2015年民事調解書確定的1000元標準支付撫養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因家庭瑣事問題等產生矛盾后,均沒有采取行之有效的辦法予以解決,應認定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關于婚生小孩的撫養問題。王梅主張婚生小孩由其撫養,兩小孩亦表示愿意跟隨其生活,而李明對此無異議,故法院予以確定婚生小孩由王梅負責撫養。關于撫養費的問題,王梅主張李明每月支付兩小孩撫養費共計1500元,而李明只同意按之前民事調解書確定的義務支付,因王梅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增加小孩撫養費的正當理由且李明有給付能力,故法院對其意見不予采納,判決李明按民事調解書確定的義務履行。
判決后,王梅不服向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近日,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