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
兒子起訴父親要求支付撫養費
2012年2月,李女士與阮先生登記結婚,7月李女士懷孕。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李女士和阮先生貸款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同年11月,李女士與阮先生協議離婚,約定欠銀行10萬元的房貸債務由阮先生承擔。2013年5月,李女士生下兒子小偉。小偉出生后,一直跟隨母親李女士生活,至今兩年多。
因阮先生沒有支付撫養費,李女士以小偉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阮先生每月支付1200元的撫養費給原告小偉,直到小偉成年。
在訴訟過程中,阮先生同意每月支付500元的撫養費給原告小偉。經查明,阮先生每月各項收入加起來約4000元。另外,阮先生與前妻陳女士還生育有兒子小阮,小阮一直跟隨阮先生生活,現讀小學。
法院經審理后,依法判決被告阮先生從2015年12月起,于每月的10日前,支付當月撫養費800元給原告小偉。該款由原告小偉的法定代理人李女士代為收取、管理和使用,直至小偉年滿18周歲時止。
案例B
撫養費過低女兒提起訴訟
2014年5月,謝女士與林先生協議離婚,雙方約定4歲的女兒小美由謝女士撫養,林先生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直至女兒完成高中教育階段時止。辦理了離婚手續后,謝女士帶著女兒回到娘家居住,小美在某幼兒園讀學前班,日常生活由謝女士及謝女士的父母照顧。
林先生在一學校工作,每月總收入3000多元。一年后,小美以林先生支付的撫養費過低,并已3個月沒有給付撫養費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林先生從起訴之月起每月按1200元標準給付撫養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離婚協議書雖約定由被告林先生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但被告有固定的工資收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第2款“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的規定,被告每月給付撫養費500元偏低,結合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和被告的實際情況,被告每月應給付撫養費700元為宜。現原告請求被告每月給付撫養費1200元過高,對超過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林先生每月給付原告小美撫養費700元,直至小美年滿18周歲時止。
連線法官
熟悉法律保障孩子健康成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在司法實踐中,一些當事人由于對相關法律規定不熟悉,加之雙方的立場和訴訟目的不同,因而對子女撫養費問題存在多種認識誤區。那么,離婚后法院是如何確定子女撫養費數額的?撫養費應支付到什么時候?能否要求增加或減免撫養費?參加興趣班的費用算不算撫養費的范疇?帶著這些問題,問特地連線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民庭法官作相關解釋。
問:在實踐中,法院如何確定撫養費的數額?
法官:撫養是指父母在經濟上對子女的供養和在生活上對子女的照料,包括負擔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撫養費的數額應能維持子女的衣、食、住、行、學的正常需求。
婚姻法第37條第1款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問:離婚后,子女撫養費應支付到什么時候?
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1條規定,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歲為止。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0條規定,婚姻法第21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婚姻法第21條第2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由此可理解,即使孩子已經成年滿18周歲,但是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父母仍然有撫養義務。
問:如果子女已經成年滿18周歲,但正在讀大學尚未獨立生活,父母是否仍有支付子女撫養費的義務呢?子女可否要求父母支持學費和生活費?
法官:尚在校就讀的大專及以上學歷的成年子女中部分人雖未獨立生活,但他們并非客觀不能獨立生活,而是出于各種主觀原因沒有獨立生活。有的是為了把身心都投入到學習上,在求學期間多學些知識;有的則是因為依賴性比較強的原因。不管是出于何種原因,這些子女如果不是因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主觀原因導致不能正常生活,父母即使有支付能力,也有權不再支付,因為父母此時已經不再負有撫養的義務。
但是,從我國國情來看,絕大多數大學生要靠父母的資助才能完成學業。望子成龍、望女成鳳是家長的心愿,很多家長就是砸鍋賣鐵也要助子女完成學業。因此,如果父母有經濟能力繼續撫養已成年大學生子女,從親情維系和子女健康成長的角度來講,為成年大學生子女提供學費和生活費符合公序良俗,應當鼓勵。
問:子女能否要求增加撫養費?在哪些情況下才能增加撫養費?
法官:婚姻法第37條第2款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8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其他正當理由如給付一方收入明顯增加等。
問:在實際生活中,為了讓孩子得到全面發展,許多父母讓孩子參加鋼琴班、舞蹈班、美術班和奧數班等興趣班,費用較高。這些興趣班的費用屬于撫養費范疇嗎?
法官:不屬于。撫養費是指正常的生活和教育費用,以必要為限,興趣班費用的支出沒有法律依據,子女就讀興趣班未經父母雙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一方可不支付該筆費用,由同意方支付。當然,在實踐中如果小孩確有興趣天賦,而父母經濟能力足夠的話,法院也可以酌情在實際發生后一次性判付。
問:在司法實踐中,是否存在減免撫養費的情形?
法官:在司法實踐中,既存在增加撫養費的情況,也存在減免父或母一方撫養費的情況。減免撫養費的情況一般有兩種:1.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既有經濟負擔能力,又愿意獨自承擔全部撫養費;2.給付義務的父或母因出現某種困難,確實無法或沒有能力給付撫養費的,可以通過協議或判決,酌情減免給付數額。但減免是有條件的,一旦被減免方情況好轉,有能力給予撫養費時,應依照原定數額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