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探望權的中止
探望權的中止以出現法定的中止事由為條件。中止探望權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并未具體列舉,而是概括的規定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2)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權的惟一條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間相互關系惡化,或探望權人未及時給付撫養費等,都不能成為中止探望權的理由。
關于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權人。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中止探望權須經人民法院裁定,其他任何機關、任何人包括父母雙方都不能中止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權利。
2、離婚后,一方能否以對方未支付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為由,拒絕對方探望未成年子女?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具有探望孩子的法定的權利,一方不得以先行給付撫養費以及雙方家庭之間存在矛盾等理由加以干涉、阻撓。離婚后的雙方應當本著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原則,對子女探望、教育等事項進行協商解決,為孩子營造和諧的成長環境。人民法院應當考慮從既不影響子女現有正常生活和學習,又增加子女與父母的溝通交流,既維護一方的合法權益又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目的出發,酌情做出判決。
3、對方無理由不讓我看孩子怎么辦?
當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時,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 制執行,而拒不執行的這方有可能會被法院執行拘留、罰款等。其實離婚后不和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家長行使對孩子的探望權是家長的權力,對孩子的成長也是有好 處的,在孩子的成長過程中,父愛和母愛同樣重要,夫妻之間離婚本來對孩子的的傷害就很大,夫妻又因為一己私利不讓對方行使探望權,的確是對孩子不負責任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