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青的父母離婚后,她由母親撫養。根據離婚協議,父親每月應支付她400元撫養費。幾年過后,小青認為,物價水平逐年提高,400元撫養費已經滿足不了她的正常生活需求。于是,將父親告上法庭,要求將每月的撫養費“漲”至1500元。那么法院會支持小青的訴求嗎?
小青是莊真與童輝的婚生女兒。2012年8月,莊真與童輝協議離婚,7歲的女兒小青由莊真負責撫養。2012年11月,經法院調解,童輝同意每月支付小青撫養費400元至其18周歲。(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2014年12月,小青以母親沒有固定住處,無穩定收入,生活困難,且物價漲幅較大為由,向蕉嶺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父親童輝支付的撫養費由每月400元增至1500元。
經查證,童輝沒有固定收入,離婚后與他人重新組合了家庭,并生有一子,現既要贍養年老的父親,又要撫養年幼的子女,生活并不富足。
蕉嶺法院審理后認為,小青要求父親每月負擔的撫養費由原來400元增至1500元,理由不足,證據不充分,依法不予采納。結合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確定童輝每月負擔小青的撫養費由400元增至500元較為適合,并作出一審判決。
判決作出后,小青提起上訴。日前,梅州中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童輝不具備大幅增加給付撫養費的能力,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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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撫養費支付的誤區
夫妻離婚后,有關孩子撫養費用的爭議經常發生。通過對法院審理的相關案件的梳理發現,這些糾紛中,超過八成與當事人對相關問題的認識錯誤有關。
誤區之1:
不讓看望孩子,可以不付撫養費
《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其中對撫養費的負擔并沒有附加任何條件,比如不得以對方不讓其看望孩子為由,拒絕承擔撫養費用。《婚姻法》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因此,探望糾紛可依據《婚姻法》另行要求法院處理。
誤區之2:
一次性付清后,無需再出任何費用
撫養費是指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所必需的費用,含日常生活費(包括必需的醫療費)、教育費等。《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誤區之3:
只要用于撫養,一切費用平均分攤
法院認為,子女的教育費應以“必要”為限,即必須是正常、普遍情況下,子女所必需的費用。如果子女要求在貴族學校就讀,那并非子女通常接受教育所必需的,一方不能將自己的意見強加給另一方,否則于法無據。
其實,孩子撫養費如何支付是有規定的。法院在審理此案時,主要的參照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的標準:“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