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5日,張某與李某登記結婚,2013年7月生育兒子張靈敏。后雙方因吵架導致分居,李某到外租房居住,張靈敏與李某共同生活。因李某收入微薄,無法維持其與兒子生活,故李某多次向張某索要兒子的撫養費,但張某一直不予理睬,故李某以張靈敏為原告、將張某起訴到法院。
爭議焦點:張某應否支付子女撫養費
第一種意見認為,張某與李某雖未離婚,但張某作為張靈敏的生父,應當承擔撫養子女的義務,應當支付子女撫養費。
第二種意見認為,在張某與李某未離婚的前提下,張某無需支付子女撫養費。
律師說法:分居期間是否應支付撫養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三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撫養未成年的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職責和義務,張某與李某在日常生活中存在矛盾而導致兩人分居生活,張某據此而不履行撫養兒子的法定義務,其已侵犯了未成年子女的受撫養的合法權利,在李某的收入不足以維持楊青青的正常生活時,而張某在有能力支付卻拒不支付的情況下,已侵犯到了張靈敏的生存權。無論父母雙方是否離婚,撫養自己的未成年子女都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且法律也并沒有規定離婚是主張子女撫養費的前置條件。因此,未成年的張靈敏可以作為原告向未盡撫養義務的父親張某主張要求其支付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