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辛茹苦撫養了八年的兒子,原來并非親生。這可讓丈夫大為惱火,感覺自己的人格尊嚴受到了莫大的侮辱,遂一紙訴狀將妻子告上法庭,要求與妻子離婚,并要求賠償撫養費支出和精神撫慰金。近日,江西省弋陽縣人民法院審理了此起離婚糾紛案,法院判決支持了嚴某的訴訟請求。
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于2007年11月7日在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被告于2008年5月14日生育一子,取名嚴某。近幾年,原告為嚴某花費教育費2.8萬元。2014年10月29日,經親子鑒定,原告嚴某與嚴某不存在親生血緣關系,被告章某亦認可嚴某并非嚴某親生。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離婚。被告所生男孩嚴某,由被告撫養為妥。被告故意隱瞞兒子并非原告親生的真實情況,致使原告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長期處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撫養兒子。被告長期故意隱瞞的行為具有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無效民事行為的規定,被告的行為應構成欺詐。欺詐的民事行為無效,因而原告要求歸還撫養費的請求,應予支持。被告與他人的婚前性行為發生在與原告訂婚之后、結婚之前,且被告在婚前懷孕后一直欺瞞原告,兒子出生后,未對原告盡告知義務,致使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形下撫育其兒子七年多。被告的行為對原告造成財產損害的同時,也造成了精神損害。原告一直將兒子當作自己親生養育,在突然獲知非親生之際,造成的精神創傷很大,故原告的損害與被告的過錯行為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根據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因此夫妻之間應當盡到互相忠實義務,被告的行為違背了夫妻間互相忠實的義務,影響了原告的正常生活,故原告要求被告進行精神損害賠償,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法院予以支持。據此,法院結合案件實際情況、原告過錯程度、本地經濟收入水平等因素,依法判決準予原告嚴某與被告章某離婚;嚴某由被告章某監護撫養,被告章某返還原告撫養教育費5萬元;由被告章某支付給原告嚴某精神損害賠償金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