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生子后,妻子打工離家音訊全無,多年后卻返家起訴要求離婚,在家撫養女兒的丈夫,是否有權要求對方補償離家期間對子女的撫養費?近日,江油法院對一起離婚糾紛案作出判決,準許原被告離婚,但原告必須補償離家期間對子女的撫養費3.6萬元。
起訴
出走多年后返家打官司離婚
今年36歲的何某某是江油市某鎮農婦,1998年12月與當地村民楊某某結婚,同年生育女兒小楊。
2004年2月,何某某外出打工,但離家后就斷絕了與楊某某父女的一切聯系。期間因擔心何某某在外遭遇不測,楊某某還多次出門尋找。后來,楊某某從知情人處打聽到妻子的情況,并試圖通過多種途徑聯系妻子,但一直沒有聯系上。無奈之下,楊某某只得獨自和女兒生活。
今年2月,何某某返回娘家,向江油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稱婚前對楊某某缺乏了解,婚后楊某某脾氣暴躁,經常無故打罵她,不信任她,限制她的人身自由,她才被迫外出打工,分居十多年之久,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請求依法判令準予她與楊某某離婚;婚生女小楊今后由她撫養,由楊某某承擔女兒的撫養費,還要求分割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
爭論
被告同意離婚但要求原告補償
對于何某某的離婚理由,楊某某并不認可。楊某某認為,何某某離家12年無音無訊,對女兒未能盡到撫養教育義務,因此他同意離婚,但拒絕由何某某撫養女兒的訴求,同時要求法院判決何某某補償其離家期間女兒的撫養費及離婚后應該承擔女兒的撫養費。同時,他還要求何某某賠償精神損失費。兩項費用共計20萬元。
開庭審理期間,小楊明確表示要隨父親楊某某生活。這樣,原被告雙方爭議焦點就集中兩點:在何某某離家期間是否該承擔對女兒的撫養費?楊某某要求的精神損失費,是否應當支持?
判決
原告須補償離家期間撫養費
江油法院審理后認為,夫妻以感情為基礎,以共同生活為目的。本案原告外出12年,與被告分居生活至今,互不盡夫妻義務,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原告起訴離婚,理由正當,應當予以支持。子女長期隨被告生活,也表示愿意繼續隨被告生活,故應該由被告撫養子女,由原告按月支付子女撫養費。
法院還認為,原告外出期間,長期對子女不聞不問,不盡撫養義務,應當受到譴責。被告要求原告補償子女撫養費的請求,符合規定,應予支持,但被告要求原告給付精神損失費,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支持。
由此,法院作出判決,準許原告何某某與被告楊某某離婚;婚生女小楊由被告撫養,原告每月給付撫養費300元,自2005年1月起至子女獨立生活時止,其中截至2014年12月的撫養費36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付清,之后每月25日前付清;駁回原告分割共同財產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離婚前未盡撫養義務應當擔責
本案審理法官表示,公民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自愿結婚或離婚,有不受他人干涉的自主權利,但作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義務,“在實際案例中,一些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離家出走后,對未成年子女不聞不問,最終提起離婚訴訟時,如果僅僅是簡單判決雙方離婚,無疑對期間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公平。”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本案原告外出12年,對子女未盡撫養義務,故應當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支持被告要求原告給予經濟補償的請求,也體現了法律的公平與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