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駐大石街某村的法律顧問、廣東張律師,近日在村委會開展一村(居)一法律顧問駐村法律服務工作時,接到村民郭某關于撫養費糾紛的咨詢。郭某稱,她與前夫林某某于2009年經番禺區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約定兒子隨她生活,由林某某每個月支付500元撫養費至兒子年滿18周歲。2014年12月,林某某死亡,兒子的撫養費自此沒人支付,母子生活陷入困境,希望尋求法律幫助。
通過村委核實,林某某生前為該村村民,享有10股股份,其生前沒有立下遺囑,而村股份可繼承,因此郭某反映的情況基本屬實。張律師和村委經過討論分析,決定約郭某及林某某的父母到村委進行調解。調解過程中,張律師提出,孩子的撫養費可從林某某在村的股份分紅中支出,剩余部分按法定繼承的法律規定由繼承人分配。林某某父母起初不同意該方案,堅持認為林某某應付的撫養費應當支付給孩子本人,孩子年滿十八歲出來工作后再從村里收取。
“撫養費是撫養人專用于被扶養人的生活支出,可以用協議的形式對此約定清楚。”面對僵局,張律師向林某某父母耐心講解相關法律規定及權利義務關系,從而打消了兩人的擔心。最終,郭某與林某某父母達成一致意見,簽訂了協議書,各方同意由村在林某某的分紅中直接扣起撫養費,待分紅時向郭某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