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不到三個月,妻子便離家出走,分居半年,妻子獨自產下一子后,起訴離婚并要求丈夫支付撫養費,然而因女方卻堅持拒絕做親子鑒定,法院依法推定孩子非親生。近日,法院終審維持原判,準許二人離婚。
2013年12月16日,28歲的吳女與同村29歲吳男登記結婚,由于兩人從小就認識,本以為會是村上青梅竹馬的一對,可誰也沒有想到夫妻兩婚后卻常常為生活的瑣事發生爭吵,不到三個月,吳女便一氣之下離家出走,獨自外出務工。
2014年7月30日,吳女獨自在醫院產下一男孩。吳女認為兩人長期分居,且從懷孕到生子丈夫對其不管不問,夫妻感情已經破裂,于是在2014年12月29日,吳女來到南靖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并請求孩子歸自己撫養,吳男必須每月支付撫養費。
對于妻子提出的離婚要求,吳男倒是同意,但是覺得妻子在結婚七個月便生育,在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也載明孩子的出生孕周為286天,遂懷疑孩子不是其親生子。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吳男向法院要求進行DNA親子鑒定,但吳女卻堅決不同意。法庭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第一款“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的規定,法院駁回了原告吳女關于撫養費的訴訟請求。
2015年2月,南靖法院在確認兩人的感情已破裂后,一審判決雙方離婚,小孩由吳女撫養,并自行承擔撫養費;由于沒有提供相應證據證明,雙方的精神賠償費用等相關訴請未予支持。
一審判決后,吳男卻以索要精神損失費為由提起上訴。不過,法院經過審理最終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