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南雄市有婦之夫江某與離異女子鐘某非婚同居生下一子后,拒絕支付撫養費,被鐘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非婚子撫養費。日前,廣東省南雄市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原告鐘某的訴訟請求。
原告鐘某向法庭訴稱:2012年其與前夫離婚后,認識了自稱也已離異的被告江某,兩人迅速發展成戀人關系并同居。次年3月其產下一非婚生子后,江某覺得紙終究包不住火,便如實告知其沒有離異的事實。此后,江某如什么事都沒發生過一樣,對其母子不聞不問,對孩子的出生也漠不關心,其分娩期間的醫藥費以及孩子的撫養費,被告分文不出。
為此,原告認為被告不負責任的行為造成原告母子精神困苦、生活窘迫,于日前訴至法院,訴請法院判決被告每月支付非婚生子的撫養費700元從出生至18周歲止。
被告江某在法庭上否認與原告鐘某發生過任何關系,孩子也不是其和鐘某所生。于是原告鐘某向法庭提供了孩子的出生醫學證明和2014年11月其與被告江某妻子發生爭吵時的錄音,錄音內容反映出原告與被告有同居行為,并向法庭提出親子鑒定申請。
南雄市法院依據原告的親子鑒定申請,要求被告與孩子進行親子鑒定,被告拒絕了法院的要求。
南雄市法院經審理后,判決被告江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非婚生子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的撫養費7693元,此后按月支付347元至非婚生子年滿18周歲。
【法官說法】
經辦該案的法官指出,我國《婚姻法》規定:“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本案原、被告非婚生子的出生醫學證明父親姓名雖未寫明是被告,但原告的錄音內容反映原、被告有同居的行為,被告沒有相反證據對此予以否定,且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為此,被告應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推定非婚生小孩與被告存在親子關系。由于小孩出生后一直隨原告生活,由原告撫養,被告對非婚生小孩應承擔撫養責任,支付撫養費。為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