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爸爸遇車禍受傷并致殘,懷孕妻子在三個月后生下一兒子,新生兒的撫養費主張是否有法律依據?能否得到賠償?近日,江西省于都縣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案,支持了原告謝某要求被告賠償新生兒撫養費的訴訟請求。
2011年6月29日,原告謝某在乘坐被告某運輸公司所有的客車過程中,因右前輪突然爆胎而致交通意外事故,從而造成謝某一級傷殘。后謝某一直接受治療至2013年12月18日出院。
2011年9月29日,原告謝某的妻子生育一男孩小某。之后,謝某因與被告方就事故賠償無法達成一致,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方賠償其醫療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損失。
庭審中,被告認為小某是原告受傷后才出生的,因此拒絕賠償小某的撫養費。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撫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該解釋并未明確界定被撫養人是否限于侵權行為發生時受害人實際撫養。本案中,雖然謝某因交通事故致殘時小某仍在母體孕育過程中,其是否能正常出生具有不確定性,故此時其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小某正常出生后,其出生的事實已經確定,當然成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民事主體,因此依法享有正常的被撫養權,其撫養費用必然要實際發生。謝某因本案交通事故致殘喪失了勞動能力,這必然損害了小某本應享有的正常的被撫養權,因此,原告向被告主張小某的撫養費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定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323.5萬余元,其中包括小某的撫養費16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