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拒不給付孩子撫養費及分割給女方的財產,并將部分涉案財物藏匿,與辦案人員玩起了“躲貓貓”。日前,望都縣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李某與孫某2011年結婚,并于次年生一男孩。2013年11月,二人因感情不和,經調解無效法院判決離婚:孩子由女方孫某撫養,男方李某給付孫某撫養費32997元;孫某的個人財產電冰箱一臺、電視機一臺等歸孫某。判決生效后,李某遲遲不履行給付義務,于是孫某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執行人員對李某的財產狀況進行查詢后發現,李某在北京市車輛管理所登記有小型轎車一輛,且在廊坊燕郊有工資收入。在法院執行期間,李某玩起了“躲貓貓”,法院送達的手續均由其家人代收;法院將他工資賬戶凍結,他又改變工作地點和工資賬戶。
2014年8月19日,法院以李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將此案移送給了望都縣公安局,警方立案偵查并對其進行網上追逃。9月4日,李某向北京警方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隨后,李某家人代其與孫某達成并履行了和解協議。庭審中,被告人李某當庭自愿認罪。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對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在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初犯且犯罪后有悔改表現,已與孫某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完畢,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