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與我丈夫婚后一直各管各自的財產,孩子生活和學業上的花費我們共同負擔,但是也是我負擔較多。雖然現在孩子已年滿18歲,但是還在上大學,仍需要繼續供給他生活費和撫養費。現在我準備起訴離婚,鑒于我過去承擔了更多的撫養義務,我希望孩子大學畢業可以獨立生活之前的費用能由其父親承擔,法院能否支持我的訴求?
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綜上:能獨立生活的18歲以上的成年子女無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因此,法院對離婚案件的判決不涉及處理正常成年子女撫養的問題。
經歸納,子女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的幾種情形如下:
1、不滿18歲的子女可以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
2、18歲以上的成年子女原則上不可以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
3、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18歲以上的成年子女,可以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
4、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18歲以上的成年子女,可以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