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離婚協議將在離婚登記辦理完成時生效。到底以哪份為準,可以掌握如下原則:
1、簽訂時間在后的優于在前的
在民政局離婚登記時需要提交一份離婚協議書,這一份可以看做是時間最后的一份協議書了;所以這份協議效力可以強于其它協議。但若辦理完成離婚登記手續后,雙方又達成了其它的協議,將按新的約定執行。
2、對相關事項有具體處理約定的協議優于沒有約定的協議
前后幾份協議均涉及相關事項,可以以對相關事項有明確約定的為準,前提是后面的協議沒有否定前面協議條款。
一份協議約定的事項,其它協議沒有約定,以有約定的為準。
若幾人協議對同一事項的約定相互矛盾,將以最后一份為準。若并無矛盾,而其中一份具有明確的可操作性,將以具備可操作性的為準。
子女撫養費用的約定及支付
一般來說給付撫養費法定義務是至子女18周歲。超過18周歲,按《婚姻法司法解釋(一)》中相關規定,撫養人的給付義務到高中教育結束。但從我國的現實情況來看,年滿18周歲后上大學時子女仍然基本依靠父母的幫助才能完成大學學業。因此在撫養期限方面若離婚協議沒有特別的期限約定,父母撫養期限適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階段完畢后;如果有約定期限,將按約定辦理。所以,對于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來說,應該盡量在離婚協議中爭取約定撫養費支付至孩子大學畢業時。
另外關于撫養費用的支付,是否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問題。對此,實踐中的做法是,若雙方協商一致,對方又有這個支付能力,從其約定。若雙方不能協商一致,或協商一致,但沒有支付能力,即全最后鬧到法院,法院一般也不會支持一次性支付撫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