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女士:2014年11月,我與丈夫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生活。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分居期間各人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孩子我養,丈夫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1200元。但此后丈夫一直也未支付孩子撫養費。今年7月份,我到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丈夫給付所欠撫養費9600元。請問,我主張分居期間的子女撫養費,能否得到支持?
離婚律師:撫養子女是父母雙方的法定義務,一方不撫養子女時,這一義務當然由另一方承擔,且這一義務是依附于人身關系而產生的,不能像債權債務那樣進行追償。父母一方不給付子女撫養費,另一方只能以子女的名義向對方訴請給付子女撫養費。在處理婚姻的同時,以夫妻一方的名義追索子女撫養費,主體資格至少有不符。
撫養費的功能在于以金錢的方式為子女的成長提供物質保障,維持子女的正常生活,這種功能體現在預付保障作用,在夫妻未離婚之前向不撫養子女的一方主張撫養費與撫養費的功能不一致。因此,你關于子女撫養費的訴請,極可能不會得到支持。但是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法院一般會照顧你作為撫養子女一方的利益,多分割些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