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沒離婚時,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可以要求其中一方支付撫養費嗎?
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法律并沒有規定離婚是主張子女撫養費的前置條件,盡管夫妻雙方沒有離婚,撫養子女的一方也可以向另一方追索撫養費。如果雙方最終離婚,既可以要求法院對離婚后的子女撫養問題做出處理,也可以要求另一方一并支付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當給付的子女撫養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實施后,這個問題有了明確的答案。該解釋第三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 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條規定可以說是針對上述情況量身定做的。
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撫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時,需要撫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2、《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處理分析民事審判實務問答》第四點關于子女撫養問題:不起訴離婚,僅起訴被告給付扶養費,法院是否應予支持?
答:法院可以受理及對案件進行實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