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縣的李某得知撫養了兩年多的兒子并不是自己親生的,而是妻子與一張姓男子所生之后,與妻子關系緊張,并向妻子索要撫養孩子兩年間的撫養費和精神賠償費。9月2日,利津縣人民法院駁回了李某的請求。
事情得追溯到18年前。1997年3月,蘇某與李某相識并自由戀愛。2001年1月8日,雙方在利津縣民政局依法登記結婚。2010年7月10日,蘇某與婚外異性張某生育了一男孩,取名李某某。李某得知這一情況后,與妻子蘇某、男子張某協商,2010年8月19日,蘇某、李某與張某簽訂了一份《協議書》,雙方協議張某支付李某某撫養費55000元后,孩子與張某無關。協議簽訂后,張某支付給蘇某、李某55000元,孩子由蘇某與李某共同撫養。本以為事情就這樣過去了,可協議簽定了不到一個月,蘇某、李某又發生了激烈的爭吵,蘇某帶著兒子李某某回了娘家居住。
因二人的關系不好調和,直至走到離婚的邊緣。此時,李某表示,蘇某與婚外異性張某生育的男孩李某某,他對其盡到了撫養義務,如果離婚,他要求蘇某支付因撫養孩子支出的費用及精神損害賠償金共計10萬元,但蘇某并不同意。
法院對此案審理后認為,關于撫養費,李某在明知孩子并非親生的情況下,與孩子的親生父親張某就孩子的撫養問題進行了協商,張某已支付給他撫養費55000元,所以,李某要求蘇某支付因撫養孩子支出的費用,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而他要求蘇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因為他不能舉證證明蘇某有重婚或與他人婚外同居的行為,且導致雙方離婚的原因也不是蘇某的過錯行為,故不屬于法律規定的損害賠償情形,所以法院對李某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不予支持。